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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 自律公约【转自阳澄湖大闸蟹协会】

发布日期:2018-09-01        更新日期:2018-09-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保障阳澄湖大闸蟹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阳澄湖大闸蟹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行业实际,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并一致通过,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通过建立行业自律和引导机制,规范和约束企业经营行为,实现行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公约中的自律企业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阳澄湖周边具有固定发货场所、固定的管理人员、完善的网络管理系统和内部管理制度,信誉度良好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销企业。

      第四条  本会会员应严格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五条  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促进阳澄湖大闸蟹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遵守《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协会章程》、《阳澄湖大闸蟹销售规格和绑蟹绳标准》、《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集体商标标识使用管理及保护规定》和《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集体商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坚持“诚信经营、质量第一”的方针,保证产品质量,买卖公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严格遵守本自律公约,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和优质服务;提倡企业会员之间相互尊重,互惠互利;切实维护全行业的良好形象。

      1、不以其他区域的大闸蟹冒充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阳澄湖大闸蟹,杜绝各种以假冒真、以次充好现象发生。

      2、不在同一地区、同一客商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恶性竞争。

      3、在同一地区、同一客商处凡已有本协会会员经销的,其他会员不应无故介入,以免引起同行恶意竞争,败坏行业形象。

      4、不得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对本企业或产品进行夸大宣传,散布虚假信息或暗箱操作。

 

第三章    行业行为

 

      第八条  鼓励企业采取自主创新、规模经营、规范设点、专营专卖、强强联合等经营方式,做强做优阳澄湖大闸蟹及其相关联产业。

      第九条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以下条款:

      1、严格执行“三验”(验身份、验数量、验质量),必须在阳澄湖产地完成一蟹一防伪工作,严禁蟹标分离。必须在阳澄湖产地发货,不得在其他地区组织货源进行发货。

      2、不伪造、买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阳澄湖大闸蟹专用标志和协会集体商标防伪标识,不在蟹体或包装物上使用与专用名称、专用标志相近、或易产生误解的名称及标识内容,不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

      3、企业应按照保护办和协会相关规定做到统一店招、统一防伪标识。

      4、本会会员只能销售阳澄湖大闸蟹,不得销售其他地区的大闸蟹。

      5、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企业在实体店或网络销售,不得以低价进行倾销。

      6、在销售过程中,严格实施《阳澄湖大闸蟹销售规格和绑蟹绳标准》的相关标准。

      7、为了实行统一监管,杜绝假冒,协会自2018年开始使用集体商标,所有会员在网络或实体销售阳澄湖大闸蟹过程中必须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防伪标识或协会认证的集体商标防伪标识,不允许会员佩戴非协会认证的防伪标识。

      8、阳澄湖大闸蟹销售实行直供和专卖为主的经营方式。不得进入农贸(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9、严格规范代理商(加盟商)的销售行为,确保二级市场的有序性。

      10、积极参与保护办和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根据本单位经营状况和等级自觉交纳年度会费。

      11、每年8月底前应将本企业销售网络(详细销售点地址)报协会备案,以便协会对外宣传公布,如不报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该企业自负。

      12、在养殖和销售过程中,做好台账记录,在年度销售结束后,以备份形式上交协会备案。

      13、自律企业及集中中转地应保证网络管理系统的完好,每笔交易完成后做到及时刷卡,刷卡后应立即上传相关数据。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条  对模范遵守国家法规政策和本公约的单位和个人,将在行业内进行通报表扬和奖励。并通过媒体公开宣传。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公约相关条款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违反第九条第4项,以低价进行倾销,扰乱市场的;

违反第九条第10项,销售过程中不做台帐记录的;

各处以1000~5000元的违约金。

      2、 违反第九条第6项,使佩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防伪标识或协会集体商标防伪标识的阳澄湖大闸蟹,进入农贸(批发)市场进行销售的;

违反第九条第7项,因相关公司主观原因,导致二级市场代理商混乱的;

各处以2000~10000元的违约金。

      3、 违反第九条第1项,一蟹一防伪,蟹标分离的,必须阳澄湖产地发货,不得在其他地区组织货源进行发货;一经查实将进行处罚,严重者或屡教不改者直接取消会员资格。                       

      违反第九条第2项,伪造、买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阳澄湖大闸蟹专用标识或协会集体商标防伪标识的;

      违反第九条第4项,销售其他地区大闸蟹的,直接取消会员资格。

      违反第九条第5项,在销售点经销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部份或者全部没有佩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防伪标识或协会集体商标防伪标识的;

      违反第九条第6项,如在销售过程中,违反《阳澄湖大闸蟹销售规格和绑蟹绳标准》的;

      各处以10000~50000元的违约金。

      屡次违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会员资格,并报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取消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资格。

      第十二条  对发生投诉和被媒体曝光的,按以下条款处理:

      1、凡发生消费者投诉或被媒体曝光的,相关企业应在十五日内,自觉接受协会和有关部门对所涉事项进行的调查和核实。

      2、经调查核实,相关企业确系违反本公约任何一项的,协会将根据所涉事项的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除依据本公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内部通报、公开曝光等处理外,还将责令相关企业在被告知违规事实和违约责任后,十五日内自觉向相关受损者作出相应的赔偿,并履行本公约所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本协会会员违反本公约任何一项的,除了采取上述措施处理外,还应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对会员处以警告、严重警告、罚款(违约金)、会员级别降级以及开除会员资格等措施。罚款(违约金)解缴给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作为协会会费的补充,用于维护各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阳澄湖大闸蟹的良好声誉。本协会会员在销售阳澄湖大闸蟹过程中佩戴非协会认证的防伪标识的,协会将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将开除其会员资格。

      3、协会对相关企业作出处罚的,相关企业应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认可,作为当年度评优评奖的依据。

      第十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收购、经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阳澄湖大闸蟹和本协会推荐产品的经销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由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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